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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法律破解同工不同酬 |
[来源:亚威燃气人才网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 |
。笔者认为,为了切实保证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的实现,立法应该明确规定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各自的法定义务及违反法定义务所需承担的责任,并突出强调在程序上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支付主体及程序。 1.规定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必须审查被派遣劳动者将要被派至的工作岗位的报酬情况,以保证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从事相同或类似工作的普通员工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用工单位应该予以配合。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必须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机构的服务费用(包括数额、计算方法等),不得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中提取。 2.劳务派遣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内容及标准,并备注由用工单位提供的本单位该岗位与类似岗位普通员工的报酬标准供被派遣劳动者和派遣机构参照,同时便于相关机构的监察。劳务派遣协议应包含派遣机构、用工单位及各自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详细信息,被派遣劳动者包括联系方式在内的详细个人信息。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拟定的劳务派遣协议经被派遣劳动者签字后生效;被派遣劳动者不签字的,不影响其在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效力。经签字生效后的劳务派遣协议由派遣机构、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各持一份,对三方均有约束力。这样的制度设计是为了保证被派遣劳动者的知情权,是实现其同工同酬权的基础。 3.规定被派遣劳动者的各项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项目)均应由用工单位依约支付给派遣机构,由派遣机构按月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派遣机构不得以用工单位未支付或未及时、足额支付为由,拖延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发现自己在用工单位受到“同工不同酬”待遇的,有权向派遣机构主张自己的同工同酬权,派遣机构应该依据被派遣劳动者的主张进行相关调查;查证属实的,应首先无条件向被派遣劳动者弥补差额。派遣机构应依据劳务派遣协议向用工单位主张权利,其最终风险由派遣机构承担。 法律破解路径四:实行派遣机构设立许可制及“风险保证金”制度。派遣机构在劳动者受到用工单位同工不同酬待遇的情况下负有向被派遣劳动者先行垫付差额的法律责任。这样的责任设置就对派遣机构的资质、能力提出了比一般的公司更高的要求。对于派遣机构的设立应采取 “许可主义”的原则,同时规定派遣机构设立时建立“风险保证金”作为批准设立的必要条件,并在设立后的业务运行中予以维持和适当调整。 设立“风险保证金”目的就是为了保证被派遣劳动者在受到同工不同酬待遇时,派遣机构补足差额责任的履行。派遣机构拒绝履行法律义务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风险保证金账户进行强制划拨,以保证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的实现。对于风险保证金的数额的确定也应该适宜。数额过大企业不能承受,数额过小又起不到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作用。笔者认为,应该根据派遣机构雇佣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来确定和调整保证金数额。本着前述“补足差额”的目的,以“雇佣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和“全国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基数建立风险保证金即可。同时,对上述风险保证金,应该建立专门的账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控制和管理,严格遵循“专款专用”原则,并依据客观情况的发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整,派遣机构依法负有风险保证金维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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