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这类问题。刑法没有必要干预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有些能通过民事诉讼、行政手段解决的问题,就没有必要动用刑罚的手段去解决。 最后,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广泛的恶意欠薪行为,并非不能动用刑罚手段予以惩治。但是不是必须要增设一个恶意欠薪罪才能解决问题?除非穷尽了现行刑法规定的可能空间,才有必要研究单独设置恶意欠薪罪。 建议可规定为自诉案件 “对于恶意欠薪行为,在刑法立法上要有一个思路,就是将其规定为自诉案件,要在条文中明确规定本罪告诉的才处理。”金硕仁提出,这样可以保留刑法追究的可能性,是一种折中方案。 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是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他也建议增加本条为自诉案件,只有受到暴力威胁等情况下才为公诉案件。 “把提起诉讼的权利给讨债者也未尝不可。”徐久生认为,可将恶意欠薪规定为自诉案件。 邓子滨也认为,此类犯罪的启动实际上是“自诉”的,国家不可能直接到企业去问谁欠薪了。 “法条中之所以不按自诉来规定,主要是考虑被定为恶意欠薪罪的人,绝不会是只欠了一个员工的钱,而是欠了一群人的钱。”邓子滨认为,如果是一群人的话,自诉罪在程序上就产生了困难,必须有一个代理人,而代理人的推选又很复杂;如果都去自诉,又有其他方面的困难,也浪费司法资源。 邓子滨举例说,某老板欠了一万个人的钱,一千个人去自诉,那剩下的没有自诉的是不是就不归还呢?如果是自诉,不诉就不审,因此不规定为自诉,还是考虑到多数人的诉讼可能性。 应当如何设定免责条件 草案规定,恶意欠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一个很好、很具体化的规定。”徐久生认为,这恰恰对何为恶意设定了一个范围,不管是在公诉前还是开庭审理前归还,都是判断恶意与否的一个时间点。之所以提出这样的建议,主要还是因为恶意欠薪难以认定,法条中规定这样一个时间点,就相对好把握了,具有相当的可操作性。但具体是适用哪个时间点,虽不涉及原则性的问题,但立法者还需斟酌。 而邓子滨认为,无论是公诉前支付还是开庭审理前支付都是不可行的。 “如果这样规定,那些欠薪者将会和司法部门兜圈子。反正知道只要在公诉前或者开庭审理前支付就定不了罪,因此就拖着,直到公诉或者开庭再给。这就使得欠薪者更有恃无恐,不利于问题的解决。”邓子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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