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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薪是否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两条来判定:第一,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已将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约定前置;第二,用人单位有完善并依法生效的薪酬制度体系作支持。如果用人单位能同时具备以上条件,便可按照自己的制度规定调整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涉及变更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具备上述条件调整劳动者劳动报酬,则应当依法履行变更劳动合同程序。因为在《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中,已将劳动报酬列入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需要调薪,就必须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进行依法变更,否则就属于违法变更,要支付经济补偿。
可见,依法“降薪”的关键在于能否准确判定劳动合同的变更行为。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变更程序执行;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前置约定执行。
专家提示
用人单位应当正确理解“拖欠工资”和“无故拖欠工资”的含义,虽然二者之间仅有两字之差,可他们对应的法律成本却大有不同。建议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工作者正确把握工资发放时间,不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还要注意与劳动合同、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一致性。
“中华英才网《人力资源》(HR经理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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